本报讯(通讯员 王静)近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杨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该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2014年6月份以来,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的退耕还林地和荒山造林地上的植被铲除,进行开垦倒砂、压砂整地,改变林地用途,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大量毁坏。经鉴定:杨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7亩,其中退耕还林地面积13亩,荒山造林地面积14亩,被毁坏的林地系防护林地。后杨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27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发后至本案审理过程中,杨某某积极补造所毁林区林木27亩,成活率达到85%以上,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杨某某的积极补造行为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杨某某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