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马志强)近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审判权限的规定》,探索裁判文书签发等审判权限改革。
审判执行权限调整的范围暂定为院审判委员会、民一庭、民二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立案庭、宣和法庭。
《规定》对裁判文书签发权限进行了调整:规定主审法官自行签发独任审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判决书等4类文书;庭长签发合议庭审理后意见一致所作出的判决书,采取、变更和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书等5类法律文书;院长授权主管院长签发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判决书,刑事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适用缓刑的判决书等12类文书。
《规定》对本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本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为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拟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拟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等11类案件。规定审委会原则上只讨论决定法律适用问题,不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进行讨论决定。
为确保《规定》顺利实施,我院要求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树立“以事后监督为主,事中监督为辅”的管理理念,不得主动就案件实体处理发表意见;同时加强对《规定》运行情况的调查了解,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实施中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为进一步的司法改革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