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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侵权,“诉前”化解

  
 

“指尖”侵权,“诉前”化解

----沙坡头区法院立案前化解一起名誉权纠纷

 

近日,沙坡头区法院充分发挥立案窗口的前端化解职能,用时两天将一起名誉权纠纷化解在立案前,让原本矛盾尖锐的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道歉,如愿以归,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的同时,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速度。

小马(化名)与小花(化名)恋爱分手后,小马结识了小丽(化名)。小花对小马心生不满,遂在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频繁发布小马及小丽的照片,并配以诋毁性言论,恶意中伤。尽管小马多次报警,但小花每次删帖后又重新发布,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无奈之下,小马与小丽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小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收到案件材料后,考虑到双方矛盾根源在于情感纠葛,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可能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窗口收案人员随即联系到小花,小花也是满腹委屈,称小马曾对自己出言不逊,才以此泄愤,愿意协调处理。了解双方矛盾的症结后,立案庭工作人员约双方第二天到法庭见面处理。

调解过程中,办案人员一方面从事实出发,就双方争议焦点、对捏造事实行为进行心理分析,化解双方心结和误会,同时耐心讲解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侵犯名誉权应承担的后果;另一方面从个人长远发展角度出发,说明如果对簿公堂,对双方日常生活及个人情绪可能产生的影响,引导双方理性解决问题,合理表达情绪,切勿感情用事,激化矛盾。经过办案人员多轮耐心细致的劝解和调解,小花认识到自身错误,当即主动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向小马和小丽真诚道歉。小马就曾经的不当言论也向小花诚恳认错,小马和小丽表示不再追究小花的责任,案件不再进入诉讼程序,双方解开心结,一起名誉权纠纷在立案前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我国《宪法》和《民法典》都对名誉权做了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不法之地。(撰稿人:穆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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