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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法院2013年度小额诉讼案件司法统计分析报告

  

一、本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程序特点。

(一)基本情况

 1、共计受理数量:2013年本院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16件,审结案件16件,其中判决结案5件、调解结案10件、撤诉1件。

 2、案件类型及所占比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6件,所占比例为37.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4件,所占比例为25%;民间借贷2件,所占比例为12.5%;买卖合同纠纷1件,所占比例为6.25%;劳务合同纠纷1件,所占比例为6.25%;租赁合同纠纷1件,所占比例为6.25;承揽合同纠纷1件,所占比例为6.25%

3、审理天数:当天结案0件,10日内结案1件,1月内结案10件,程序转换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为5件。

4、诉讼标的:1000元以下的案件0件,所占比例为0%2000元以下的案件6件,所占比例为37.5%2000-5000元的案件6件,所占比例为37.5%5000-10000元的案件为4件,所占比例为25%

5、调解或开庭的次数:本院共受理的16件小额诉讼中,调解或开庭的次数均为一次。

6、原告为物业公司、供热公司、金融单位的案件数量及比例:原告为物业公司的案件4件,所占比例为25%;原告为供热公司的案件6件,所占比例为37.5%;原告为金融单位的案件为0件,所占比例为0%

7、转换程序案件5件:其中承揽合同纠纷1件,审理天数为70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1件,审理天数为32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件,审理天数为36天;租赁合同纠纷1件,审理天数为55天;劳务合同纠纷1件,审理天数为57天。上述案件虽然涉及标的额较小,但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相对较大,所以转为简易程序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得当事人息诉服判,以达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效果,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二)基本特点

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是为了将一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标的案件及时审结,快速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减少诉累。该程序的基本特点是公开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一般一次性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对判决不得上诉,但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所以不存在一审终审后无其他救济途径的弊端。

二、适用小额程序取得的基本成效

适用小额程序审理案件,能够及时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解决,防止激化小矛盾,引起其他矛盾,本院受理的16件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的息诉服判率为100%调解结案的比例为37.5%,充分说明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可调解的几率大,1各月内审结,调处纠纷,减少诉累,能够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三、小额诉讼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个别法官对有些案件是否使用小额诉讼时心存疑虑,最终会选择放弃适用该程序。有时候程序选择不当,会使法官陷入两难境地,不但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又会触及程序违法的雷区。

2、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基本程序了解不多,心存疑虑,担心一审终审,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小额诉讼节约了诉讼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但实质上取消了部分当事人的上诉权,使二审法院无法起到对一审法官个别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

3、对小额诉讼裁判文书的文号和尾部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我院的小额诉讼适用的案号仍为普通民事案件的案号,从案号上无法明显区分小额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4、小额诉讼的启动程序做法不一。有的法院依职权启动,有的法院通过当事人启动,我院立案时初步形式审查案件情况,告知原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待案件转入业务庭后,法官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是否适用该程序。另外,法院依职权启动小额诉讼程序时,是否应该告知双方当事人,又应当以何种形式告知,做法不尽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程序去遵循。

四、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对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成功的案例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基层法院实行案件简繁分流,鼓励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大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2、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虽然新《民诉法》126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的基本情况,但是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改变现在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所面临的困境,对小额诉讼的立案条件,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变更和转换做出明确的规定,解决认识中的争议和做法中的差距。进一步增加程序的可操作性。

3、完善监督机制。法院应主动借助新闻媒体、微博、网站等平台接受社会各界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监督,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时,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救济。

4、建议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裁判文书的格式,制定统一的文书适用模板,规范案号及表述等。

5、法院依职权启动小额诉讼程序时,开庭审理时应向原被告双方同时告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有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回证进行确认。

6、审判部门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的条件,需要变更程序的,应当向立案部门说明情况,进行变更,以达到整个法院工作衔接有序,上下贯通。

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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