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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宁财监检〔201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与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全区财政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与中央、财政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有关工作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8号)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和区直各部门(单位)2019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12月25日止。根据检查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二、检查内容

  (一)各市、县(区)

  1.2019年度政府预算和2018年度政府决算公开情况;

  2.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2019年度部门预算和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二)区直各部门(单位)

  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2019年度部门预算和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三、检查方式

  送达检查。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采用就地检查方式核查、调查有关事项。

   四、检查组组成

  组 长:刘学军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局长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编号0014109465)

  副组长:张 伟 自治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副主任

  成 员:刘 刚 财政部宁夏监管局监督检查处

  于国忠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编号00141033945)

  白玉栋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编号00141033941)

  管会伟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编号00140022895)

  张 昶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编号0014109175)

  杨焱斐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编号00140022874)

   五、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四)《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正)。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9号)。

  (七)《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4号)。

  六、工作要求

  (一)公开检查信息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12月16日18∶00之前,将本通知、《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2.请区直各部门(单位)在12月16日18∶00之前,将本通知、《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并在本部门(单位)公示公告栏予以张贴。

  (二)填送送答回证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市、县(区)分管财政工作或者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加盖本市县(区)人民政府公章后,于2019年12月18日12∶00之前将《送达回证》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416号1103室;联系电话:0951-5069413;传真0951-5069413)。

  2.请区直各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分管本单位政务公开或者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后,于2019年12月18日12∶00之前将《送达回证》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三)报送预决算公开相关工作资料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相关业务部门于2019年12月18日12∶00之前将《各市县区报送资料明细》中所列资料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2.请区直各部门(单位)于2019年12月18日12∶00之前将《区直各部门(单位)报送资料明细》中所列资料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四)指定联系人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从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各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本次检查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于2019年12月18日12∶00之前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2.请区直各部门(单位)从本部门(单位)办公室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本次检查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于2019年12月18日12∶00之前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五)其他

  本次检查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检查结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单位)2019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按有关规定专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并将按程序向社会公开。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向本市、县(区)党委(党工委)汇报本次检查有关情况。

   七、其他

  请各财政局对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若干要求等廉洁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组联系电话:18895071177 联系人:张 昶

  检查组廉政监督电话:0951-5069411 13995107246

  附件:

  1.送达回证

  2.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3.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4.各市县区报送资料明细

  5.区直各部门(单位)报送资料明细

  6.财政监督检查联系人登记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下载:

  1.文件1

  2.文件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编辑: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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