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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干预被监督单位资金分配等具体业务。

  二、严禁以授课费、咨询费等方式从被监督单位获得报酬。

  三、严禁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四、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编辑: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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