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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首例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201812191430分,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温某某、莫某等人为首的12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依法公开进行了宣判。

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以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同案其他被告人一年二个月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某、莫某、高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曾因犯罪或者违法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仍不思悔改,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相对固定的组织,肆意殴打与其有过节的人,随意毁坏他人财物,逞强耍横,持刀、持械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严重扰乱了中卫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宣判时,中卫市市直部门及沙坡头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党员干部约110余人旁听了宣判。(撰稿人:李晓娜)

来源: 责任编辑: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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