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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结首起“职业放贷人”诉讼案

  

近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职业放贷人诉讼案件,原告请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部分利息被依法驳回。此为沙坡头区法院首例“职业放贷人”诉讼案件。

20181115日,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朱某某夫妻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到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114日同被告李某某、朱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向被告李某某的银行卡转入15万元借款,约定:被告提前归还本金,须征得原告书面同意,若乙方提前还款导致实际借款期限在4-7个月和1-3个月之间的,乙方在还款时须在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基础上额外每月多支付0.15%0.3%的利息,不足月的按日计息;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甲方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80%计收罚息。此后,被告李某某于20161月至20176月期间向原告偿还款项50000元,剩余利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

201956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办案法官多方查证,张某某长期从亲友处吸收闲散资金后,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借款,签订固定格式的《借款合同》,赚取高额利息,其个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交易对象众多,金额较大,且交易记录显示多为“投资利息”“借款”等。本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借款人李某某、朱某某已偿还的款项,在核减本金后,判决借款人偿还下剩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来源: 责任编辑: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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