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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第三起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20195311600分,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时某冬、张某祥等人为首的9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依法公开进行了宣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时某冬通过砍去头月利息等形式非法向社会发放高利贷,先后组织被告人张某祥、黄某军、张某、滕某惠、李某、孟某超、王某、黄某荣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有组织的采取殴打、威胁、滋扰、纠缠、辱骂、侮辱、恐吓等手段索要借款及高额利息,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被告人时某冬、张某祥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他人;被告人时某冬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或者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虚假消费交易,累计金额达356.9608万元,获取非法利益3.459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冬、张某祥、黄某军、滕某惠、张某、李某、孟某超为实施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时某冬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祥、黄某军、张某、滕某惠是犯罪集团以外的主犯,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时某冬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当日宣判时,被告人家属及群众约百余人旁听了宣判。

来源: 责任编辑: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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